1、生態環境部發布四項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國家標準
為(wei)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汙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現批準《印刷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玻璃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礦物棉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石灰、電石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等四項標準為(wei) 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並由生態環境部與(yu)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以上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2、《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
為(wei) 了加強對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強化精準治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水、大氣、噪聲、土壤等汙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汙許可管理等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已於(yu) 2022年8月15日由生態環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企業(ye) 溫室氣體(ti) 排放核算與(yu) 報告指南發電設施》《企業(ye) 溫室氣體(ti) 排放核查技術指南發電設施》
為(wei) 進一步提升碳排放數據質量,完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製度機製,增強技術規範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態環境部製定了《企業(ye) 溫室氣體(ti) 排放核算與(yu) 報告指南發電設施》《企業(ye) 溫室氣體(ti) 排放核查技術指南發電設施》。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生態環境統計技術規範排放源統計》(HJ772-2022)
為(wei)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生態環境統計管理,規範排放源統計調查工作,生態環境部製定了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生態環境統計技術規範排放源統計》。本標準規定了排放源統計調查設計、數據采集、數據匯總和報送、質量控製、報告編製、數據公布的一般原則及方法要求。本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5、《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全法》,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會(hui) 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海關(guan) 總署和國家林草局組織製定了《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6、《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
為(wei) 落實排汙單位主體(ti) 責任,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指導排汙單位及時、如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自動監測設備傳(chuan) 輸數據異常情況,製定本規則。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火力發電、水泥製造和造紙等行業(ye) 正式施行。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其他行業(ye) 參照施行。
7、《重點用能產(chan) 品設備能效先進水平、節能水平和準入水平(2022年版)》
為(wei) 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完整準確全麵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有關(guan) 工作部署,推動重點用能產(chan) 品設備能效水平提升和技術裝備更新改造,促進有效投資,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關(guan) 於(yu) 發布〈重點用能產(chan) 品設備能效先進水平、節能水平和準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上述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相關(guan) 產(chan) 品設備標準有特殊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8、《海洋碳匯核算方法》(HY/T0349-2022)
我國首個(ge) 綜合性海洋碳匯核算標準《海洋碳匯核算方法》(HY/T0349-2022)由自然資源部批準發布。《標準》於(yu) 2017年立項,由自然資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牽頭編製,為(wei) 海洋碳匯研究和應用提供了一套適用方法。《標準》認為(wei) 海洋碳匯是紅樹林、鹽沼、海草床、浮遊植物、大型藻類、貝類等從(cong) 空氣或海水中吸收並儲(chu) 存大氣中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和機製,規定了海洋碳匯核算工作的流程、內(nei) 容、方法及技術等要求,確保海洋碳匯核算工作有標可依,填補了該領域的行業(ye) 標準空白。本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9、《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包特性鑒定—水泥固化體(ti) 》(GB41930-2022)
本標準規定了以水泥為(wei) 主要固化(固定)介質的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包特性鑒定要求和方法。本標準適用於(yu) 待近地表處置的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包(包括固化體(ti) 和固定體(ti) )的特性鑒定。本標準不適用於(yu) 使用高完整性容器的廢物包的特性鑒定。本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0、《衛星遙感細顆粒物(PM2.5)監測技術指南》(HJ1264—2022)
為(wei)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汙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範和指導衛星遙感細顆粒物監測工作,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衛星遙感細顆粒物監測的方法、結果驗證、質量控製等內(nei) 容。本標準的附錄A為(wei) 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wei) 首次發布。本標準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
11、《固定汙染源廢氣苯係物的測定氣袋采樣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1261—2022)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汙染源廢氣中苯係物的氣袋采樣/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本標準適用於(yu) 固定汙染源廢氣中苯、甲苯、乙苯、鄰二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異丙苯和苯乙烯的測定。當進樣體(ti) 積為(wei) 1.0ml時,方法檢出限為(wei) 0.2mg/m3~0.6mg/m3,測定下限為(wei) 0.8mg/m3~2.4mg/m3。本標準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
1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HJ1263—2022)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的重量法。本標準適用於(yu) 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樣器進行環境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濃度的手工測定,同時適用於(yu)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濃度的手工測定。當使用大流量采樣器和萬(wan) 分之一天平,采樣體(ti) 積為(wei) 1512m3時,方法檢出限為(wei) 7μg/m3。當使用中流量采樣器和十萬(wan) 分之一天平,采樣體(ti) 積為(wei) 144m3時,方法檢出限為(wei) 7μg/m3。本標準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
13、《環境空氣和廢氣臭氣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HJ1262—2022)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及各類惡臭汙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氣的三點比較式臭袋法。本標準適用於(yu) 環境空氣、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和固定汙染源廢氣樣品中臭氣的測定。本標準測定方法是嗅覺器官測定法,不受臭氣物質種類、種類數目、濃度範圍及所含成分濃度比例的限製。本標準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
14、《印刷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41616-2022)
《印刷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41616-2022)為(wei) 首次發布,規定了印刷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適用於(yu) 現有印刷工業(ye) 企業(ye) 或生產(chan) 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業(ye)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jia)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chan) 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5、《玻璃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26453-2022)
《玻璃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26453-2022)規定了玻璃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適用於(yu) 現有玻璃工業(ye) 企業(ye) 或生產(chan) 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業(ye)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jia)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chan) 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6、《礦物棉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41617-2022)
《礦物棉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41617-2022)為(wei) 首次發布,規定了礦物棉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適用於(yu) 現有礦物棉工業(ye) 企業(ye) 或生產(chan) 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礦物棉工業(ye)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jia)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chan) 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7、《石灰、電石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41618-2022)
《石灰、電石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41618-2022)為(wei) 首次發布,規定了石灰、電石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適用於(yu) 現有石灰、電石工業(ye) 企業(ye) 或生產(chan) 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灰、電石工業(ye)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jia)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chan) 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鋼鐵工業(ye) 、鋁工業(ye) 等行業(ye) 企業(ye) 內(nei) 的石灰生產(chan) 工序大氣汙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的相關(guan) 規定。
將石灰窯尾氣作為(wei) 原料氣生產(chan) 化工產(chan) 品的石灰生產(chan) 設施不適用本標準。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1、《山東(dong) 省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
2、《吉林省排汙許可證後管理辦法》
3、《貴州省六盤水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4、《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5、《酒泉市揚塵汙染防治條例》
6、《山西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條例》
7、《淮北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8、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城建設深化環評與(yu) 排汙許可改革的若幹意見(試行)》
9、上海市《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
10、《淮安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11、《北京市土壤汙染防治條例》
12、北京市《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建築垃圾分類處置與(yu) 資源化綜合利用的意見》
13、《內(nei) 蒙古自治區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
14、《寧夏回族自治區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
15、《浙江省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
16、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海綿城市建設區域評估標準》
17、《晉中市漳河流域生態保護與(yu) 修複條例》
18、《西安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實施細則》
19、廣東(dong) 省《粉塵涉爆企業(ye) 安全風險防控技術規範》(DB44/T2390-2022)
源自:生態環境部